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339,202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黃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淑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原告報案資料等件,亦無法查知被告之住居所,此亦有該分局回函及檢送之相片等件在卷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