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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陳淑鐘(即陳椿賢之限定繼承人)
陳淑惠(即陳椿賢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椿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3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椿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繼承人陳椿賢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6,330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嗣其於民國110年6月20日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就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至被繼承人陳椿賢有無遺產可資繼承、是否尚有賸餘遺產,係屬強制執行之問題,尚非本院所需審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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