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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72號
抗 告 人 天天開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銘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翩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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