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608,2023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侯向遠
鐘麗雅
被 告 徐孝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書、歷史帳單等件為證,核閱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又被告前曾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經原告抵充民國95年12月28日至97年7月8日之利息後,起息日更正為97年7月10月起算。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