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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620號
原 告 韓中荷
被 告 林瑛吉
許忠厚
游清瑜
程秉洋
黃啓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弘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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