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邱建軒
被 告 郭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亦為學理上所謂一事不再 理之原則。
二、經查,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77號;
詳見本院卷第37、43-47)請求賠償損害,該案件之被告、原告均與本件相同,且事實均為本院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98號的內容,原告與被告間就本院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98號的內容,既然已經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繫屬中,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顯係就同一當事人、同一事件,就同一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中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