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836,2023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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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36號
原 告 邱冠銘
被 告 萬宗凱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晚上20時7分許,透過LINE向被告購買艾希頓真銀綜合頭盔.XG+10、艾希頓真銀綜合盔甲(上).XG+10、艾希頓真銀綜合盔甲(下).XG+10、艾希頓真銀綜合綜合靴.XG+10(下稱系爭遊戲道具),並將交易款項新臺幣(下同)17,000元匯入被告之土城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但遊戲官方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雷威公司)於112年1月4日以簡訊告知原告,系爭遊戲道具為不法道具要全數回收,且有任何損失可向對方求償,原告在第一時間有聯繫被告,被告請原告去跟官方申請遊戲歷程,原告申請遊戲歷程後,被告卻拖延不理。

被告將不法之系爭遊戲道具出售予原告,致原告因系爭遊戲道具遭普雷威公司回收而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縱認被告係提供系爭帳戶者,亦屬詐騙集團之一份子,而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僅是借系爭帳戶交易,並非賣方,此有被告與訴外人陳榮澤之對話紀錄可稽,且依陳榮澤之陳述書,其上係載明:「在2022年9月跟萬宗凱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作為「希望戀曲」買賣裝備收款之用,萬宗凱並非「希望戀曲」道具之賣方,也不是LINE紀錄上之「凱少」,且也沒有玩「希望戀曲」此款遊戲,買家於買賣斯時均已收到該遒具,遊戲公司於109年12月回收道具,係買家與遊戲公司的問題,與萬宗凱無關。」

,顯見原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過程01-12)係為原告與「凱少」之對話紀錄,而凱少係非為被告,被告僅為系爭帳戶之提供者。

㈡原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過程01-12)係為原告與「凱少」之對話紀錄,雖於詐騙過程02-03中有被告之郵局存摺及身分證之照片,然此「凱少」非為被告,比對被證一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僅為帳號之提供者,然實際與被告交易時為一名叫「豆奶」之大陸人,被告僅提供匯款帳戶供「豆奶」交易使用,遊戲道具之提供養成、交易過程等被告均不知悉實際狀況,且被告也沒有玩「希望戀曲」此款遊戲,故根本不知被告所指的非法道具到底需由那些材料養成?普雷威公司所指為何非法究竟為何?且買賣雙方於交易時均有交付遊戲道具,其後係因普雷威公司將遊戲道具認定為「不法道具」而全數回收,普雷威公司之行為顯係損害原告之權益,原告之求償對象應為普雷威公司,而非被告。

是以原告應向真正與其交易之賣方抑或是遊戲公司求償,始為適法。

㈢又按原告所提供之證物歷程4及歷程5之「會員帳號所有權證明書」之資料,系爭遊戲帳號ice58196及asZ00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為郭姵儀,且亦為遭回收之遊戲帳戶之所有人,是以本件之原告應為郭姵儀,竟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就普雷威公司之回函表示如下之意見:⑴針對「嗨哩賀」持有的物品即系爭遊戲道具為希望戀曲遊戲内分類為裝備類之品,裝備類道具可透過遊,戲内「合成」系統提升其能力。

而裝備類物品若要透過「合成」系統提升其能力,需要「材料類」道具輔助才能進行,而材料類設定為一次性道具,使用後就會從伺服器内消滅,無法再利用於下一次或其他裝備的合成。

遊戲内的裝備、部分材料類之道具於我方系統中,皆會帶有一組專屬且不重複的道具序號,該組序號可用於我方對該件物品之流向、異動、消滅進行追蹤,因此也可用於辨識物品是否消滅於伺服器内的依據,「嗨哩贺」持有的裝備道具及屬於上述異常情況,遭異常玩家利用異常複製材料道具進行合成,因此可判斷為非正常遊戲行為產生的異常道具,且普雷威公司係依據會員服務條款第7條之說明「會員同意不得於playwith旗下網站或遊戲中進行以下行為:「未經同意或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為不法之所有、破壞、入侵playwith所有之資訊系統或電磁資料、或以其他非法或違反公平原則之方式進行遊戲者。」

,又遊戲管理規章第10、11條之說明:「10.不可意圖破壞、入侵、修改或反向組譯進行破解任何與希望戀曲online相關之系統、伺服器或用戶端資料,並禁止使用任何影響遊戲運作之其他程式、軟體。

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得於不通之之情況下,逕行紀錄相關这規電磁資料及處分違規使用者或終止遊戲服務,並對行為人追溯相關法律責任。

11.玩家在遊戲中發現程式錯誤(bug)或其他問題時,應盡速使用官網bug回報信箱通知官方人員,不可私自利用程式錯誤進行任何可能破壞遊戲平衡性、影響其他玩家權益之行為,亦禁止公開、私下傳遞散播消息。

玩家若因系統異常的錯誤(bug)或漏洞而產生/獲得異常能力、經驗值、角色資料、物品或任何非於一般正常情況進行遊戲時,一經發現,將鎖定遊戲帳號,7天内未提出任何說明者,獎予以永久鎖定。

若玩家角色内持有非法道具或異常角色資料,且因情形過於嚴重而無法正確回收非法利益者,請玩家配合客服人員進行相關異常帳號清查,直至使用者帳號資料修正完成為止,或接受對該帳號所有角色進行重置或類似行為成全新角色之處分」,系爭帳號因違反上述會員服務及遊戲管理規章,且於查緝屬實後判定該些物品為「異常、非法」之物品;

原告所提供與被告遊戲交易的時間為西元2022年9月22日,20時8分22秒完成交易,然普雷威公司所提供判定原告持有違反遊戲規章之材料係在西元2022年9月22日17時51分時即在「嗨哩贺」持有的裝備中,且該裝備係為艾希頓真銀綜合盔甲(下)+9之等級、艾希頓真銀综合頭盔+9之等級、艾希頓真銀綜合靴+6,而非原告指稱之交易的物品即系爭遊戲道具,是以原告於本次交易前即已持有普雷威公司所稱「非法、異常」之物品實屬明顯,且普雷威公司遲至112年1月4日始回收道具,距原告所稱與被告交易的時間111年9月22日已經經過约3-4個月,原告是否有經由其他方式合成或如普雷威公司所稱使用一次性消耗物品均與本次交易無關,亦與被告無關,是以原告之請求實無理由。

⑵綜上,原告僅憑所提供之詐騙紀錄02-03中有被告之郵局存摺及身分證照片,即認定與原告交易的人為被告,且在對話紀錄中,原告也並未與被告確認,遊戲交易者是否為帳號提供者本人,詳詐編過程中02-12也無法轉認與原告交易的人為被告;

且據被告所提供之資料,「被證一」也能確認與原告交易的確非被告本人;

又據普雷威公司所提供之回函,雙方交易前遭鎖定,有異常重複使用材料之情形,早於111年間6月間早已鎖定,且於原告交易前「異常重複使用材料之情形」已在原告之持有中,是以原告之帳號早已遭鎖定,按依普雷威公司所提供違法收回的會員條款中,原告有向官方申訴的機會與方法,然原告均未使用,倘普雷威公司早已於000年0月間即鎖定相關「異常重複使用材料之情形」且向原告通知相關救濟程序,則根本不會有原告所稱後續111年9月22日晚間8點之交易存在,是以,原告因向普雷威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為宜抑或向真正與原告交易之遊戲玩家求償,而非向並無玩此款遊戲之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之請求實無所據。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

又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之證據力。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騙購買不法系爭遊戲道具,致遭普雷威公司回收,而受有損害之事實,業據提出普雷威公司遊戲歷程、被告與「凱少」LINE對話截圖、會員帳號所有權證明書、被告身分證影本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郭姵儀證稱:希望戀曲玩家的角色,我總共註冊兩個,另一個是無情索拉卡,嗨哩賀也是我註冊的但是是原告在玩的。

向被告買道具的是希無情索拉卡,是原告用我的line會被告洽談購買,但是原告用他的銀行帳戶匯款,被告的道具是提供給無情索拉卡,因為無情索拉卡、嗨哩賀都是我與原告在玩,所以無情索拉卡再把道具轉給嗨哩賀。

裝備都是原告在購買使用,雖然無情索拉卡我有在玩,但我是玩點裝、社交的部分,裝備都是原告在處理等語(見本院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知,系爭遊戲道具係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後提供予希望戀曲線上遊線之玩家角色「無情索拉卡」使用,再轉給另一玩家角色「海哩賀」,而於112年1月4日經普雷威公司通知屬不法道具予以回收,此並有普雷威公司函覆本院略以:「我方於2022年期間清查遊戲資料後發見有異常玩家透過竄改遊戲封包複製材料道具,這些異常複製的材料道具已被使用於大量裝備進行合成。

【嗨哩賀】持有之裝備道具即屬於上述異常情況,遭異常玩家利用異常複材料道具進行合成,因此可判斷為非正當遊戲行為產生的異常道具,...由於本案因違反會員服務條款及遊戲管理規章,因此我方於查緝屬實後判定該些物品為『異常、非法』之物品,並依規章進行回收處理。」

可佐,原告就其主張,已提出相當證明,自屬有據。

㈡被告雖抗辯其非「凱少」,僅係提供系爭帳戶云云,並提出被告與陳榮澤之對話截圖及陳營澤之陳述書為證,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更舉證證明該等文書之真正,自無可採。

另被告抗辨早於原告本件交易前即持有異常、非法之裝備,已遭普雷威公司鎖定,且非屬系爭遊戲道具云云,乃屬普雷威公司所提另一玩家角色「小特特」異常複製材料進行合成之紀錄,被告應有誤會。

㈢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逐一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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