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848,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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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陳怡婷



被 告 陳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7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加入由Telegram暱稱「麥當勞叔叔」所組成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後,與Telegram暱稱「麥當勞叔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23日17時27分許,假冒網路賣家客服,撥打電話給原告,佯稱原告先前購買之商品遭誤列為批發商,將被再次扣款,須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始能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分別於110年8月23日19時7分、1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9元、49,989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8月23日19時9分、10分、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樹林學誠門市,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9,005元,另於110年8月23日19時17分、18分、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峽門市,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10,005元後,即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該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致使原告受有99,978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9,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就刑案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但現在服刑無法賠償,且認為僅就提領金額負賠償責任等語,茲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其受有99,978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63號、第102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偵審電子卷宗查核屬實;

被告就前開事實亦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參與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並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並藉此獲利,業如前述,則被告共同故意詐欺 之行為,依前開說明,被告與實施詐騙行為之成員均為共同行為人,就原告因受騙所致之99,978元財產上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9,978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僅係促使本院前開職權行使,附此說明。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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