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黃淑敏
被 告 陸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日操作網路銀行行轉帳時,因誤按帳號,致將新臺幣(下同)45,000元之款項,匯入被告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係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明細、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回覆簡訊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係因本身誤匯款項而生本件訴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為當,爰命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