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219,2023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林鈞濠
被 告 周佾俊即直飲杯杯飲料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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