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2416,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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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黃富暄
黃敏惠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雅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雅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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