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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李旻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之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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