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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被 告 賴家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1 50,568元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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