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270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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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707號
原 告 謝明翰

被 告 彭沁妍
訴訟代理人 徐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25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處,擦撞到原告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NMY-9330號(下稱本件機車),致使本件機車受損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被告辯稱:我沒有撞到本件機車等語。

二、本件機車車損,原告未詳實舉證係被告所造成,說明如下: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僅提出估價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未見其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所述為真實。

又本院雖職權調閱112年1月25日於新北市○○區○○街000號處車禍爭議之卷宗閱覽,然在該次警詢中,被告即否認其有撞到本件機車,佐以監視錄影畫面也沒有清楚拍攝到碰撞過程(本院卷第63頁),故本件機車受損之成因,尚屬有疑。

再者,警卷所附的照片中,被告的機車上面雖然有刮痕,然該車的刮痕不只一條(本院卷第71頁),也無從僅憑照片就確定是新刮痕或舊刮痕,故此開照片也無從證明本件機車的車損係被告所導致,基此,故本院僅憑卷內的證據,實難判斷本件機車之受損是否是被告的行為所導致,原告未能詳實舉證本件機車的損害係由被告所造成,故法院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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