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2783,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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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783號
上 訴 人 陳雅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彩荺、吳富逸等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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