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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865號
上 訴 人 范恩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智博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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