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2897,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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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李衍宏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 告 蘇靖昱 原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元,並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085元本息,於112年3月31日以陳報狀擴張聲明為79,100元本息,於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時再擴張聲明為79,600元本息,而原告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於112年8月25日對被告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前段規定於112年9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翌日為112年9月15日),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繕本則於112年10月13日對被告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但書規定於112年10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翌日為112年10月15日),則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

逾此部分遲延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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