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0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廖哲伍
被 告 潘美樺
徐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附表: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3,194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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