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3151,2023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15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童政宏
被 告 張晏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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