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3185,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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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18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梁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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