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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09號
上 訴 人 何盈品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何冠德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何凡群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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