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3396,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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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3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陳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志摩昌彦,此有原告所提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爰准由其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4日10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號處,因在前行車右側超車未保持適當之間隔之過失,擦撞訴外人林昱螢所有並由訴外人張育騰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毀損,經送廠修復後,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2,457元(工資6,750元、烤漆14,250元、零件1,457元)。

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車輛維修費用,故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得向被告行駛代位求償權。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91-2條、第184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4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否認有肇事責任各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右側超車未保持適當之間隔之過失,致原告保戶之系爭車輛受損一節,業據提出行照、駕照、汽車受損照片、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查明屬實。

且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我於上述時地往三峽方向,從外側車道要超對方車的時候,就撞到斜坡,然後滑倒後往對方車上倒」各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2年6月20日新北警土交字第1123700256號函附行車事故資料在卷可稽。

足見被告因自右側超車未保持適當之間隔,確有肇事因素;

至系爭車輛則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定有明文。

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22,457元(工資6,750元、烤漆14,250元、零件1,457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足稽。

而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既以重新烤漆,則原告以之作為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仍應將烤漆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查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出廠,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1年11月4日止,系爭車輛使用已逾5年,零件、烤漆部分其累積折舊額已超出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十分之一即146元(計算式:1,457元x1/10=1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烤漆費用亦為十分之一即1425元。

至工資6,750元則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8,321元(計算式:146元+6,750元+1,425元=8,321元),即屬有據,為可採取;

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尚乏依據,委無可取。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3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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