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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3609號
原 告 古銘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超(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舒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100元或償還告訴人所有權之物品。
嗣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核前開變更前後之聲明,均係基於主張被告應返還代墊款項之基礎事實,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前為情侶關係,於109年5月15日,被告要求原告將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送往內湖豪展車業進行改裝,原告並代為支付裝設在系爭機車如附表所示改裝零件(下稱系爭零件)之費用;
詎被告在與原告分手後,擅自於000年0月間將系爭機車取回,卻迄未返還原告上開代墊款項,嗣經原告屢次催討並寄發存證信函皆未果。
為此,爰依委任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豪展機車行維修改良清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件為證,查原告前就系爭零件代墊費用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58號偵查終結,被告於該案偵查中抗辯稱並未委託原告改裝系爭機車等語,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6頁),並未否認原告業就系爭機車進行改裝,並已墊付維修費用63,100元之情形。
㈡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雖難認兩造間有委任關係。
惟查,系爭機車為被告所有,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車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則原告出資為被告所有系爭機車委由車行進行改裝,並裝設如附表所示之零件,被告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63,100元,自有理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代墊款項,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行車紀錄器 5,000元 CR前浮動碟 4,400元 TCD200(前避震器)+輻卡+安裝 15,000元 AK輻卡 6,500元 GJMS後GP5-H/L(中置避震) 13,800元 水箱護片 450元 前油管卡夢 2,400元 後油管卡夢 3,800元 後鏡頭支架 250元 牌架壓克力 200元 暴力虎後碟盤 3,000元 手機架 800元 後土除 2,500元 火之翼尾燈 5,000元 總計:新臺幣6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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