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3886,202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林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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