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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119號
原 告 王貴弘
被 告 張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遭不詳之詐騙集團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稱可以協助貸款,但需繳納保證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20日12時33分許,以郵局轉帳方式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2萬元至被告所申報之簡單行動支付帳號。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860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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