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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蔣佳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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