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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276號
原 告 王譓茹
被 告 徐玉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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