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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3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兼送達代收人)
黃筠捷
被 告 楊彩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 率 1 6,987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13,501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 11,523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 3,707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 1,808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6 194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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