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411,2024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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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中央公園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秋玲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賢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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