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487,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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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87號
原 告 林翠姬
被 告 陳伯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6月22日15時32分許,爬上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屋頂並踩破屋頂之採光罩(下稱本件採光罩),致原告受有修復本件採光罩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損害。
二、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541號不起訴處分書中自陳:我當時聽到屋頂有怪聲故想上去確認,防火巷內有階梯所以我順著階梯爬上去看,不小心踩破採光罩等語(本院卷第17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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