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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54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陳駿沅
賴芷瑩
被 告 簡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依原告所提的清償協議書記載:「二、甲方依前條方式履行完畢後,如有剩餘債務尚未清償,甲方或其連帶保證人願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前,就未償還之債務即新臺幣餘額元整,與乙方另議清償方式,此再議金額分期之金額,不得低於前條約定每月還款之金額、」「再議條款:甲方同意民國112年7月10日給付剩餘之新臺幣12,000元予乙方結清」(本院卷第13頁),除此之外,該協議書上並未見有關餘額之確實金額為何,此外,原告亦未提出該結清金額為新臺幣47,000元之依據為何,是本院認本件結清的金額仍應係上開清償協議書上所記載的「12,00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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