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610,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黃筠捷
被 告 蔡宗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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