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61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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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層陟
被 告 林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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