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616,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謝文雄
被 告 王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126元,及其中新臺幣95,719元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5.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7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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