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64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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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48號
原 告 馮嬿蓉

訴訟代理人 張馨予
被 告 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是對詐欺集團詐欺犯行提供助力,民法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且其行為係導致原告受損害的原因之一,其幫助詐欺集團造成原告損害,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新臺幣84,9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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