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666,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6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張靖淳
被 告 何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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