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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99號
原 告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經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
被 告 林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4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6,84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住院醫療費用明細、住院同意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醫療費用,洵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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