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4717,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高智邦
被 告 高雲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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