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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6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李秀花
被 告 陳語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欠費門號資訊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
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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