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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施曉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43,700元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2.095%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112年12月23日止 0.2595%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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