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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88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林俊志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俊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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