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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922號
上 訴 人 王健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進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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