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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原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訴訟代理人 吳健維
被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並未舉證兩造間之大圖輸出契約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亦未證明其給付被告定金新臺幣(下同)36,750元欠缺給付目的而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則其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6,7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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