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5007,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0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宥嫻
被 告 鄧榮生(即鄧芹珠之繼承人)

鄧榮輝(即鄧芹珠之繼承人)

鄧芹珍(即鄧芹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時,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件亦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合先說明。

嗣後查知被告已經聲請拋棄繼承,並於113年2月6日經本院准予備查,故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考量原告已經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及法院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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