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5083,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0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霓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或外國人居留證明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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