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5132,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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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杜○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杜○希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杜○雄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杜○祖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杜○及杜○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祖及杜○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杜○及杜○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祖及杜○雄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144元 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 0.265%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82,759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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