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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165號
原 告 陳皓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及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雖記載被告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慶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所有人,惟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回覆因未能與原告取得聯繫,無法檢送資料過院等語,有中國信託112年12月19日函文可稽,仍無從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依前開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惟尚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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