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519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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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鍾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257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分攤表、渣打商銀定期儲金利率指數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經濟部函文、債權讓與證明書、公示公告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認無訛,堪信為真。

至被告雖稱一時無力償還等語,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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