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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206號
原 告 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全賢
訴訟代理人 高秀蘭
被 告 鄭鴻坦
訴訟代理人 鄭鴻興
張京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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