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207號
上 訴 人 賴漢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